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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下列情形之一发生合同所指的轻度疾病、中度疾病、重度疾病或成人意外伤害特定疾病的,或因下列1-7项情形之一身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自本合同成立或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主动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
6、更多详情见条款。
40种轻症,可赔6次!第一次给付20%保额,第二次给付25%保额;第三~六次分别给付30%保额;不分组,无间隔期。
20种中症,可赔2次,每次给付50%保额,不分组,无间隔期。
130种重大疾病,给付100%保额与现金价值二者较大值。
给付100%保额或现金价值二者较大值。
61周岁前因意外导致害特定疾病或身故,额外给付100%保额。
被保人不幸确诊轻症、中症,免交后期保险费,保单继续有效。